成都高新区教文卫健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成都高新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2021-11-26 00:00:00 来源:教文卫健局 浏览量:

各街道、有关部门、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强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现将《成都高新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教育文化和卫生健康局

成都高新区科技和人才工作局

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成都高新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的通知》(川教函〔2020〕453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1〕59号)、《中共成都高新区工委办公室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高委办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高新区的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具体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举办的各类校外教育培训的机构。

全区经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机构均需入驻成都高新区教育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入驻平台的机构均为获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合法机构。

平台由教文卫健局、科技人才局、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等部门共同建设管理。旨在采用第三方资金监管的方式,服务于预收培训费用开展经营活动的本区机构,为机构、学员提供配套信息化服务。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机构预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风险防范、协同治理的原则。

学员(含学员家长)和机构是预收费资金的主要责任主体。学员及家长应当认真甄别校外培训机构,理性参加培训,优先选用入驻平台的机构。

机构应当落实资金监管的各项要求,积极做好预收费的资金缴存工作。

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以及和机构约定的协议,认真履行资金账户监管职责。

第四条 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作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机构与家长通过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对于签订纸质合同的,机构需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合同扫描上传至平台进行备案。

第五条 机构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在平台、办学场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确保各处信息一致,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集资。

第六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分期贷款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贷款缴纳培训费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七条 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提前收费时间不得早于课程开始前半个月。

第八条 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第九条 机构应在高新区指定监管银行内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托管条件的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托管专用账户”),由开立托管专用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存管预收费资金。

学员预收费需全部进入托管专用账户,包括开设账户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类预收费资金不得进入机构其它账户、非本机构账户或控制人个人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机构需在收款之日起2日内存入托管专用账户。

对于需要变更托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的,机构应提交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原存管银行将监管项目资料及存量资金一并切换到新的存管银行和托管专用账户。

机构应当与存管银行签订预收费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供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授权存管银行对托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向主管部门反馈相关预警信息等操作。

第十条 托管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仅作为存管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存管银行不可挪作投资、理财等其他用途,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托管专用账户资金仅允许存管银行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和机构合同约定划转到结算账户。对划转到结算账户的资金,机构可按需支取,用于员工薪酬、物业租金、日常运转等使用。

第十一条 存管银行对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方式,采用“一课一消”按进度释放资金的方式进行。机构授课完成后,若学员在当日内未提出异议,存管银行需于次日内完成资金拨付;若学员在当日内提出异议,存管银行待机构与学员协商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存管银行定期将机构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机构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存管银行开展相关资金监测和风险提示工作。依据风险程度,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四条 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托管专用账户的预收金额、剩余(未培训课时)金额、学员人数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分期付款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法合理诉求。

第十七条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但培训服务合同有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