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适航审定“大松绑”!民航局适航司就《关于简化通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

来源:爱民航 通航圈 2022年02月15日 浏览量:

昨日(12月6日),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民航局适航司发布了关于对《关于简化通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41号)拟对通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审定工作予以简化,以提高相关适航审定工作效率,促进通用航空快速发展。总体来看,简化力度相当大,同时也将对我国通航产业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比如,对于轻型运动和超轻型航空器的设计生产,无需再申请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 只需申请单机适航证(AC),局方对此两类航空器进行单机适航检查并颁发特殊类适航证。这无疑将极大推动国内轻型运动和超轻型航空器的研发制造。众所周知,轻型运动和超轻型航空器的研发和制造其实并不复杂,最困难的往往在于取得设计型号的型号认可证以及航空器制造所需的生产许可证(由于历史原因,此前对这类简单机缺乏专门的适航政策,都一股脑儿按复杂机型的来)。然而,这类机型是最适合人民群众的航空文化普及和航空运动的开展——这些是打造航空强国的重要基础。现在简化了,无疑,“农民造飞机造出来了但只能黑飞”这类故事将会有很大改观。而且,之前由于自主研发机型成本由于适航认证成本很高,许多希望发展通航制造的地方政府、希望为通航产业园匹配制造项目的通航产业地产商或通用机场投资者、真正看好通航制造、希望开发这块市场的通航制造企业、都不得不采取迂回战术,小部分在国外研发取证然后再通过CAAC与FAA/EASA的双边适航政策将研发成果引进国内,大部分更简单直接,主要通过与美国、澳大利亚、捷克、意大利等国外机型厂商签订技术转让协议的形式引进外国航空器协助其办理中国型号认可证(VTC),甚至干脆直接收购那些已取得中国型号认可证(VTC)的海外机型,但这往往花费巨资,加上技术转让费/收购成本、关税和国际运费,产品的成本相对国外被抬高了很多,也不利于普及航空运动,最重要的是,并不能有效推动我国航空产业的技术创新,因为这些引进的国外UL/LSA机型并不具备太高的技术含量。现在好了,简化了轻型运动航空器和超轻型航空器的适航审定政策,实际上是国家鼓励大家自主设计制造这类简单的航空产品航空运动产业将会迎来爆发期,“冯如精神”将在这类航空器的研制中再次闪现,我国也将为将来的航空事业甚至航天事业培养一批优秀的技术创新人才

又比如,草案最后一条:为促进军民融合,最大程度利用军用航空产品的使用经验,积极探索军转民航空产品管理方式,局方将与工业部门共同成立政策研究小组, 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和程序。这一政策,将极大推动通航业的发展,比如,此举将利好我国领先全球的军用无人机产品和技术的民用化,随着军品技术民用化,无人机行业也将迎来一个新的高速发展期。更为关键的是,随着军民融合发展,军方参与民用通航技术产品的热情将使低空空域开放得到提速。

这次草案中简化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对部分通用航空器零部件,按自愿原则建立设计保证系统。

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或以下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固定翼飞机,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3180公斤或以下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旋翼航空器,为上述两类航空器配套的发动机、螺旋桨载人自由气球所有零部件,其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按自愿原则建立设计保证系统

 二、对除运输类之外的通用航空器,其研制和验证阶段特许飞行证采用备案制管理。

1. 申请人自行开展的仅用于科研用途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地区管理局管理。申请人在完成航空器首飞前的相应工作后, 可向航空器所有人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特许飞行证申请和符合性声明。局方做好备案后,不再对航空器做进一步检查,即颁发特许飞行证。

2. 型号合格审定期间用于符合性验证的航空器,其特许飞行证由审定单位管理。申请人完成航空器首飞前必要验证工作后,可向审查组提交特许飞行证申请和制造符合性声明。审查组对航空器进行检查评估后,颁发特许飞行证。

3. 到岸组装航空器,其交付试飞特许飞行证由地区管理局管理。申请人在完成航空器交付试飞前的相应工作后,可向航空器所有人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特许飞行证申请和符合性声明。局方做好备案后, 不再对航空器做进一步检查, 即颁发特许飞行证。

 三、 对轻型运动/超轻型航空器的设计生产,无需再申请TC和PC。

国内从事轻型运动航空器或超轻型航空器设计生产的企业,只需对此两类航空器申请单机适航证,无需申请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 局方对此两类航空器进行单机适航检查并颁发特殊类适航证。

 四、积极探索军转民航空产业管理方式

为促进军民融合,最大程度利用军用航空产品的使用经验,积极探索军转民航空产品管理方式,局方将与工业部门共同成立政策研究小组, 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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