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2 00:00:00 2017-07-12 00:00:00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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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助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片区(高新)建设发展,成都高新区于2017年7月4日正式印发《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在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成高管发〔2017〕19号)。该文件由工商局牵头起草、法制办公室组织备案审查,最后经高新区管委会审定通过。

一、制定背景

(一)改革背景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20号),提出“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探索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的登记方式”。5月2日,成都市工商局制发《关于在成都自贸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成工商发﹝2017﹞18号),对在自贸区内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目前,青白江、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等已在自贸区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

(二)改革意义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改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利于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投资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制定目的

该《实施意见》的制定,主要是为了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激发市场投资活力,助推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按照方便准入与规范有序的原则,先行在自贸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研究总结成功做法,努力形成可在全区复制、推广的改革措施。

(四)制定依据

按照方便准入与规范有序的原则,该《实施意见》突出了“宽进”和“严管”并重。依据2014年9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成办发〔2014〕42号)、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20号)、2017年5月2日成都市工商局制发的《关于在成都自贸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成工商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就推进落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十一条具体实施意见。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该《实施意见》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推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一是精简材料,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可自主申报,无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注重信用承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和法律责任提示;三是加强信息公示,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具体措施如下:

(一)本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对在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试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将适用对象推广至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成熟后,再在全区推广。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在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对所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进行承诺,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作为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和法律责任提示。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明确告知申请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负面清单,并对违反负面清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提示。

(四)加强部门联动,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实现互联共享,方便对企业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查询、比对。

(五)企业在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六)加强信息公示和事中事后监管,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公示,供社会公众、相关政府部门查询。相关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企业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通过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或者根据投诉举报调查核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工作衔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组织保障,在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开展业务培训,注重宣传引导,确保改革举措有序实施、落地生根。

解读机构: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

解读人:李永才

联系电话:028-85196412

政策文件: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在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