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2 00:00:00 2017-07-12 00:00:00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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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07-12 00:00:00 来源:成都高新

 一、制定背景

(一)改革背景

2012年7月13日,经高新区管理委会同意,《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开始在中和、石羊、桂溪3个街办的6个社区试点实施。2013年,四川省工商局在全省推介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经验。2014年,成都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五项改革任务之一即为推行个体小额经营社区备案管理制度。五年来,高新区6个街道办事处已经有37个社区(其中12个社区参加成都市试点)开展了深化试点,其中合作、中和2个街道办事处在全部社区进行试点。截至2017年5月31日,已累计备案10411户,目前备案在业经营户4829户,其中A类2003户,B类2826户,另有歇业除名4176户,转为办理执照1406户。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试行期限于2017年7月12日到期。为了保障这项工作的延续性,也为了进一步探索成都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示范区可复制的制度创新,2016年,高新工商局组织人员对该《试点办法》试行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2017年5月提出《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经向高新区各相关部门、街办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后,形成《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二)改革意义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对个体劳动者从事小额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证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制定目的

该《办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理顺对个体工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鼓励和保护公民劳动创业、自主就业的积极性,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对个体小额经营的指导、辅导和监管服务,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宜业、宜商、宜居成都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四)制定依据

依据2012年6月13日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成高管办〔2012〕17号)、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就推进落实及完善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

 二、《办法》内容介绍

《办法》包括“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备案管理”、“辅导管理”、“一般经营项目小额经营内容(A类)”、“社会参与”、“工作要求”、“解释权”、“生效日期”等九个部分。其中,“目的意义”明确指出,对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实行备案管理,是为了理顺对个体工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鼓励和保护公民劳动创业、自主就业的积极性,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对个体小额经营的指导、辅导和监管服务,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宜业、宜商、宜居成都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适用范围”明确了备案管理地域范围、经营者范围、经营项目范围、小额经营界定范围等内容,其中地域范围扩大至成都高新区所有社区,经营项目范围明确指出社区备案管理限于一般经营项目,对有资质许可要求或者行政备案管理要求的经营项目,个体劳动者未经许可或者备案即开展小额经营活动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查证登记,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备案管理”明确了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做法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备案管理手续,用《小额经营备案证明》取代《小额经营辅导证》,并需将信息记载到“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辅导管理”对个体小额经营行为规范进行了归纳,以作为对个体小额经营开展辅导管理的指引性要求,并在“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系统”上录入辅导管理信息、年度复核日期和评价建议,同时收集必要的材料存档备案。“一般经营项目小额经营内容”对可作为社区备案管理的经营事项进行了详细列举,便于社区开展备案工作时掌握;“社会参与”对企业、行业协会、基层社会组织和社团组织如何参与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作了明确指引;“工作要求”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出现问题和有关情况的处置原则和方法等予以了明确,并列举式明确了相关行政部门对“B类”个体小额经营依法监督管理的职责;“解释权”明确《办法》由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生效日期”明确“本办法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构: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

解读人:李永才

联系电话:028-85196412

政策文件: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