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5 00:00:00 2022-11-25 00:00:00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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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原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制订了《成都高新区(南区)、成都高新区(西区)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和《成都高新区(东区)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

2020年2月23日,国家市场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修订了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类别。

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法律法规依据

《成都高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禁止目录》”)主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起草。

三、主要内容

列入《禁止目录》的食品,分为四类:

第一类:《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摊贩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如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食品添加剂等。

第二类: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如味精、食糖;

第三类: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复杂或高风险食品。如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除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外的谷物粉类制成品)、调味料、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部分)、蜂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部分)、豆制品(部分)、饼干、蔬菜制品(部分)、茶叶及相关制品、水产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糕点、肉制品(部分)等。

第四类:其他不适合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

四、起草意义

一是有利于食品生产小作坊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通过把生产类型及内容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小作坊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其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意识。

二是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产品类型进行限制,有效提高对高风险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效率。

五、适用范围

文件自发行日期起施行,范围为在成都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费斌

联系电话:028—6153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