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网评:以严的标准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来源:中国甘肃网 2024-09-03 09:30:33 浏览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办法》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用好组织处置的戒尺。组织处置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员队伍的重要保障。《办法》首次对组织处置概念作出完整界定,规定组织处置是指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依据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明确组织处置方式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明晰组织处置概念,为党组织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处置依据和衡量标准,确保了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有力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严格组织处置的程序。无论进行什么活动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尤需如此。严格组织处置的程序,能够更准确地识别不合格党员,确保处置工作的公正性,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办法》明确规定,党员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意见,并报基层党委事前备案后,按照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置意见、预审、形成决议、审批和宣布等5个程序进行处置。同时,《办法》还对退党除名、自行脱党除名程序,以及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流动党员的组织处置程序作了规定。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注重党员权利的保障。党员享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等。党员享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等。《办法》注重对党员权利的保障,专门对申诉和纠正作了规定。《办法》明确规定,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需要纠正的处置决议,应当重新作出决定,由重新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报其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书面通知本人不再受理申诉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不断纯洁党的组织、健康党的肌体。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及时、严肃地开展起来。


记者:徐向东

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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